2013司法考试刑法:论理解释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理解释是在文理解释之外寻求解释依据的解释方法的统称,如参酌立法背景、沿革、目的、社会需要等因素(依据)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对论理解释,按照使用方法(依据)的差异,又可细分为:当然解释、反对解释、补正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等。这些解释方法本身与罪刑法定原则没有冲突,但是违反解释法律的规则、超越社会常理任意解释法律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
(1)当然解释,指根据逻辑、道理当然可推断出(法律适用范围、含义)解释结论的解释方法。
根据司法解释,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2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情节严重”。那么,被行政处罚3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是否属于“情节严重”?“举轻(2次算严重)明重(3次)”,当然算严重!这是“当然解释”。从文理解释的角度,“2次以上”,含2次及超过2次,也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实施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适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那么,实施正当防卫没有“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不是正当防卫呢?“举重”,造成损害都成立正当防卫:“明轻”,没有造成损害的当然是正当防卫,这属于“当然解释”。
(2)反对解释,指根据法律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50条规定,死缓犯没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满后,应当“减为无期徒刑”。没到2年期满,是否应当减为无期徒刑?不应当!这是“反对解释”。
(3)补正解释,指在法律条文发生冲突、错误时,统观法律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法律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这条规定,犯抢劫罪(第263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含判处3年(本数)和10年(本数)。
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中的“以下”则解释为“不包括本数”,比如对普通抢劫犯“减轻处罚”,应当是判处有期徒刑不满3年,如果判处3年(抢劫普通犯法定最低刑本数),则不符合“减轻处罚”的要求。这就是“补正解释”。对第63条“以下”的解释不同于第99条的普遍解释。“以下”一个词有两种解释,实属不得已。因为第63条(减轻处罚)的“以下”如果也理解为“包含本数”,会导致减轻与从轻的界限不明。
因为补正解释含有对法律“疏漏”作补正、补充的意味,所以必须慎用,一定要“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