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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考外国法制史:罗马法
发布日期:2012-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 、《十二表法》的制定

(一)制定背景

罗马原来使用习惯法,司法权操纵在贵族手中,任其解释,司法专横,引起了平民的不满。元老院被迫成立立法委员会,制定了十二表法公布于众。

(二)结构与内容

1.篇目: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法,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后五表的追补。

2.特点: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某些规定虽反映了平民的要求,但其主要目的在于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隶主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历史地位

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阶段的习惯法,并为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它被认为是罗马法的主要渊源。

二、罗马法的发展

(一)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

1.市民法

(1)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了一个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市民法。

(2)市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方面的规范。其渊源包括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2.万民法

(1)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外来人口的增多,共和国后期形成了适用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人以及外来人与外来人之间关系的万民法。

(2)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步创制的法律,它吸收了市民法和外来法的合理因素,但又有所发展和突破。它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关于所有权和债权方面的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3)万民法的产生,使罗马私法出现两个不同体系。但是市民法和万民法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补充的。后来,查士丁尼将两者统一起来。

(二)法学家活动的加强

1.在罗马法的发展中,法学家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推动了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发达。公元前1世纪,罗马进入帝国时期。在帝国前期,法学家活动非常活跃,罗马法学的发展也进入繁荣时期。许多法学家还被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其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

2.法学家们著书立说,解释法律,形成了不同的学派,主要有普罗库尔学派和萨比努斯学派。

3.其间出现了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法学著作和法律解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罗马法学家的活动和作用是:

(1)解答法律;

(2)参与诉讼;

(3)著书立说;

(4)编纂法典;

(5)参加立法活动。

(三)《国法大会》的编纂

查士丁尼皇帝(公元527-565年)为重建和振兴罗马帝国,成立了法典编纂委员会,进行法典编纂工作。从公元528-534年,先后完成了三部法律法规汇编。

1.《查士丁尼法典》。这是公元528-529年编出的一部法律汇编。它将历代罗马皇帝颁布的敕令进行整理、审订和取舍而成。

2.《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为《法学阶梯》。它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加以改编而成。是阐述罗马法原理的法律简明教本,也是官方指定的“私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

3.《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又译为《法学汇编》,于公元530-533年编成。这是一部法学著作的汇编,将历代罗马著名法学家的学说著作和法律解答分门别类地汇集、整理,进行摘录,凡收入的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

4.公元565年,法学家又汇集了公元535-565年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时所颁布的敕令168条,称为《查士丁尼新律》。

以上四部法律汇编,至公元12世纪统称为《国法大会》或《民法大会》。《国法大会》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三、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罗马法的渊源

1.习惯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2.议会制定的法律。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机关是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与平民会议,它们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决议。元老院是共和国时期罗马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并享有一定立法职能,议会通过的法律需经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国时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

4.长官的告示。罗马高级行政长官和最高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谕、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

(二)罗马法的分类

四、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一)人法

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包括两种:

(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

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

①物质基础;

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

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

(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

(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

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

(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概括继承”;后来:“限定继承”。

(3)关于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以及遗嘱继承的方式等问题,罗马法上均有较完备的规定。

3.债

(1)债的发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双方当事人因订立行为而引起的债;

②违法原因,即由侵权行为而引起的债,称之为私犯;

③准契约和准私犯。

(2)债的分类(根据债的标的和标的物的不同):特定债和种类债;可分债和不可分债;单一债和选择债;法定债和自然债。

(3)罗马法还对债的履行、债的担保、债的转移、债的消灭作了详细规定。

(三)诉讼法

1.公诉:对直接损害国家利益案件的审理。

2.私诉:根据个人的申诉,对有关私人利益案件的审理,它是保护私权的法律手段,相当于后世的民事诉讼。

3.诉讼程序:先后呈现法定诉讼、程式诉讼、特别诉讼三种形态。

五、罗马法的历史地位

(一)罗马法复兴(12世纪初)

1.原因

(1)西欧的法律状况同商品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极不适应。

(2)作为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调整商品生产者关系的最完备的法律,罗马法可以满足这些国家一般财产和契约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

2.过程

(1)注释法学派与罗马法的复兴

1135年,意大利北部,《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原稿的发现揭开了序幕。意大利波伦亚大学最先开始了研究,他们采用注释的研究方法(“注释法学派”),使对《国法大全》的研究成为一门科学,帮助人们了解和熟悉了罗马法,为运用罗马法奠定了基础。

(2)评论法学派与罗马法研究、适用的新发展。

评论法学派的形成于14世纪的意大利。该学派的宗旨是致力于罗马法与中世纪西欧社会司法实践的结合,以改造落后的封建地方习惯法,使罗马法的研究和适用有了新的发展。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在西欧各主要国家扩展。

3.罗马法复兴的意义

(1)罗马法的运用使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的力量加强、王权的加强和扩张(有利于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

(2)法学得到发展、世俗法学家阶层形成、教会僧侣掌握法律知识情况改变。

(3)自然法思想及自由人在私法关系上地位平等原则(近代自然法学说的思想渊源)。

(二)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

1.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2.罗马法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借鉴、发展。

3.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和制度,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

4.罗马法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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