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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外国法制史:英美法系
发布日期:2012-11-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英国法

(一)英国法的渊源

1.普通法。

普通法是英国法最重要的渊源。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是指由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最基本的原则,指一个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相应法律处理类似案件具有拘束力。普通法最重要、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

2.衡平法。

(1)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指的是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其程序简便、灵活,法官判案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衡平法被称为“大法官的脚”,可大可小,具有很大的伸缩性。

(2)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和联系:

①衡平法与普通法一样采取遵循先例原则;

②衡平法以“公平”和“正义”为基础,诉讼程序比较简单;

③衡平法是一种“补偿性”制度,但是,当它与普通法发生冲突时,衡平法优先。

3. 制定法。

英国制定法在法律渊源中的重要性不如普通法和衡平法两种判例法,但其效力和地位很高,可对判例法进行整理、修改,现代一些重要的法律部门如社会立法是在制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制定法的种类有:欧洲联盟法、国会立法、委托立法。其中国会立法是英国近现代最重要的制定法,被称作“基本立法”。

(三)英国的司法制度

1.英国的法院组织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

2. 陪审制度

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这种制度在英国历史上被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广泛运用。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

3.辩护制度

对抗制,又称“辩论制”,即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以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在法庭上相互对抗,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并在此基础上相互辩论。法官主持开庭,并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但不主动调查,只充当消极仲裁人的角色。

4.律师制度

英国的律师传统上分为两大类:出庭律师、事务律师。出庭律师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事务律师主要从事一般的法律事务,可在低级法院出庭辩护,但不能在高级法院出庭。近年来,英国律师制度进行了改革,两类律师的划在分已不再泾谓分明。

二、美国法

(一)美国法的渊源

1.制定法:美国的联邦和州都有制定法。联邦的制定法包括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各州的制定法包括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各州享有联邦宪法所规定的联邦立法范围之外的立法权。

2.普通法:美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建立新法律的基础,但并非完全照搬。在美国并没有一套联邦统一的普通法规则,各州的普通法自成体系。

3.衡平法:在美国独立以前,首先在英王的直辖区和特许殖民地采用了英国的衡平法,一些在英国应该由教会法院管辖的案件也由衡平法院管辖。美国独立之后,联邦和各州都相继采用衡平法。在绝大部分州,衡平法上的案件统一由联邦法院兼管,不另设衡平法院。

(三)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邦联条例》,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3. 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前10条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限制公民言论、出版自由,或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和请愿的权利的法案;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无论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此外,具有重大影响的还有南北战争后关于废除奴隶制承认黑人选举权的修正案,20世纪以降关于扩大选举权、男女享受平等权利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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