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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师骑摩托车被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
发布日期:2012-12-14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
范某是一所学校的教师,一天去学校上班的途中被汽车撞伤,后被送往事故发生地医院就诊,后由于该医院医疗水平有限,范某主动转院治疗。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司机负全责,伤残鉴定的结果是十级伤残。虽然伤残的程度不是很严重,但是范某受伤害位置为脚部,今后范某作为教师站在讲台上讲课肯定会有很大影响,为此,给范某造成的精神损失是巨大的。
【案情诊断】
通过对案件的研究发现,就本案而言,伤残赔偿金、医疗费属于无可争议的事项不应当作为本案的重点。而范某的损失重点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为此本律师认为需要重点收集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方面的证据。即该证据应当作为案件的重中之重予以关注!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分析意见非常认可,通过朋友的介绍,范某决定全权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原告范ⅹⅹ的委托,代理其与被告太平保险有限公司ⅹⅹ支公司、彭小ⅹ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的整理收集了有关证据,研读了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现结合本案法庭的调查、辩论等内容,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恳请审阅:
一、两被告须支付医疗费759.9元: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花费了医疗费,被告支付了大部分,但原告至今仍承担了部分费用,参见原告递交的证据(二),证据清单的第3-4页。
二、两被告须支付伤残鉴定费700元:
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参见证据十二),为此而支出了鉴定费700元(参见证据三、证据清单的第5页)。
三、两被告须支付误工费24230元:
1、事实依据:
原告在2010120日入院治疗,2010211日出院(证据五、证据六);
原告出院后需全休5个月(证据七);
原告的工资为4000元一月(证据四)。
2、计算方法:
1)住院期间:23天×(4000÷21.75)=4230元;
2)全休期间:5个月×400020000元。
为此,(1)﹢(2)=24230元。
3、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四、两被告须支付护理费28715元:
在原告误工期间(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的护理期间),均需1人陪护(参见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
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护理人为原告的姨妈ⅹⅹ,出院后的护理人为原告的嫂子彭ⅹⅹ(参见证据八、证据九)。
计算方法:
1住院期间(2010.1.20--2010.2.11)的护理人:何ⅹⅹ(原告的姨妈),身份证号:43252ⅹⅹ。月平均工资为4494元。为此,其日工资为4494÷21.75;总计23天,故23×4494÷21.75=4752元;
2出院后(2010.2.11-2010.7-11全休5个月)的护理人:彭(原告的嫂子),身份证号:44010ⅹⅹ,月平均工资为4792.6元。全休5个月有请假证明。4792.6乘以5等于23963元。
为此,(1﹢(2=28715元。
五、两被告须支付交通费1500元: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从化市中心医院、广州军区总医院接受治疗,亲属从湖南赶到广州,往返从化、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军区总医院)必然花费交通费,由于原告当时没有保存票据。在此恳请法庭酌情支持原告的诉求。
六、两被告须支付住宿费3150元:
按照医院的记载,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一人,为此:以在广州军区医院期间(外地)需要陪护一人为标准,计算一人的费用,天数:212010/1/22--2010/2/11日),150元一天(省财政厅粤财行[2007229文规定),为此,共计:21乘以150乘以1人等于3150元。
七、两被告支付伙食补助费23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住院期间:从化2天;军区医院21天;故共计23天。
注意:军区医院的出院记录为20天不准确,因为一月份为月大,31天!
按照每天50元一人,为此,受害人及护理人两人共计46天,数额为:46乘以50等于2300元。
八、两被告须支付营养费5000元:
从病例来看,有记载需要加强营养(证据十一,第34页:“、、、并加强营养”),且休养期需要功能锻炼,另外,病例还记载有可能需要二次手术,等不确定因素。原告的病情比较严重。综合考虑,提出营养费5000元,请予以支持。
九、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43149.4元:
1、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系数
2、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一般地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21574.70元;为此计算为:43149.4元。
3、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十、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13345.54元;
1)被扶养人在18周岁以下
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系数
2)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0)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857.51元。事故发生时为2010120日,被抚养人出生时间为20091119日。为此,此时被抚养人的实际年龄为22个月。计算:差距为1510个月
16857.51乘以15年乘以10%除以2   +   16857.51乘以10/12乘以10%除以2
十一、两被告需支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原告构成十级伤残,且此次交通事故原告无任何过错。为此,被告需支付精神抚慰金,恳请法庭支持。
十二、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财产(衣物、手机等)损失2500元:
参见证据十四:原告的手机、皮包、衣服等受损。
十三、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5000元:
诊断证明(证据十,第34页)等均表明原告有可能二次手术,为了较少累讼,在此一并提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恳请依法采纳,谢谢!
 
此致
                      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2010/8/20
  
【审判结果】
该案我方提出的主张绝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与预期的案件办理目标非常接近,当事人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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