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名誉权
发布日期:2012-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名誉权。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民法名誉权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肖像权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姓名权与名称权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013司考民法名师讲义:一般人格权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1.名誉权的概念
名誉权指自然人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受侵犯的人格权。
2.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诽谤,即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侮辱有三种:①暴力侮辱。例如: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打人耳光、向他人泼洒污秽之物、强令他人受胯下之辱。②口头侮辱和动作侮辱。例如:以猥亵、下流的语言辱骂他人、以下流的动作猥亵他人、当众焚烧他人的照片、用“老牛”拉“奔驰车”游街。③文字侮辱。(2)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3)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见【例1】)。(4)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见【例2】)。
【例1】甲给乙写了一封信,在信中极尽侮辱、诽谤之能事,把乙气得浑身发抖。乙把这封信交给报社披露。一时人尽皆知,使乙的名誉遭受损害。①甲对乙的侮辱、诽谤行为未向第三人公开。②乙自己的行为导致甲对自己的侮辱、诽谤公开,进而损害乙的名誉,甲的行为与乙的名誉遭受损害无因果关系。③结论:甲未侵犯乙的名誉权。若甲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乙的尊严,甲可构成对乙一般人格权的侵犯。
【例2】甲(女)因贪腐行为被判有罪。乙媒体发布大量文章,文章声称甲在任期间生活极度糜烂,有情人百余人,上级官员视察时,甲多次在晚宴上跳脱衣舞,毫无廉耻,简直是个狗娘养的、狗日的国家干部(双狗干部)。经查,乙媒体发布的文章多有不实之词。①人渣也享有名誉权。名誉只有更坏,没有最坏。即使是一个臭名昭著的人,法律也维护其人格尊严,禁止任何人对其侮辱或诽谤。②乙媒体的行为侵犯了甲的名誉权。③所以,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呼唤:“法的最高命令是:做人,并尊重他人为人。” 法律 敎育 网
【概念辨析】 【名誉】VS【名誉感】①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自然人或法人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若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就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②名誉感,指对自己享有的客观社会评价的自我评价。名誉感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若一个行为发生后,某人的客观社会评价并未因此降低,但该人自认为自己的客观社会评价被降低,属于名誉感受到损害,不成立侵犯名誉权(见【例5】)。
【例5】(根据(03年·卷三·47题)改写)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以名誉权遭受侵害为由,起诉广告公司。该案应如何处理?①用果戈理《钦差大臣》里的台词描述那些耻笑金某的人,就是:“笑谁呢?笑你们自己!”②广告公司行为根本不会导致金某的社会评价被降低,金某的名誉感可能遭受了损害。但名誉侵权是不成立的。
【真题研习】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8年·卷三·61题)
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
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
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
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