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及其应对办法
发布日期:2012-12-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学科分类】其他
【出处】北大法律网
【关键词】职务犯罪;线索匮乏;原因;应对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线索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查办案件的前提,如果没有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就如同“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反贪部门缺乏案件线索,就无法查处大案要案,也难以体现出检察机关的反腐败力度。综观合肥市两级检察机关近年来举报案件的受理情况,反贪案件线索匮乏、可查性不强是我市各县区院普遍存在的问题,县区院每年举报中心接受群众举报的线索屈指可数,可查性不强。但是,举报线索少并不能说明我市公职人员腐败问题减少了,从查处的个案来看,案值上百万、千万的大要案现在已经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各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仍然居高不下,特别是贪污、贿赂发案呈逐年上升趋势,反贪部门虽严厉查处,但仍有一些领域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因无人举报而无法查办,案源问题已成为严重影响和制约反贪工作进一步发展的一个“瓶颈”。因此,收集和获取有价值、高质量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线索,不仅是保证反贪工作持续深入开展的前提,也是不断加大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打破原有单靠群众举报的线索来源单一机制,拓宽线索来源渠道是当前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针对目前前反贪工作案源匮乏的现状,笔者结合反贪工作实践,就其原因与解决对策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目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线索的主要来源
反贪实践中,反贪部门所查处的大多数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其线索来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群众举报;2、单位控告或移送;3、纪检监察机关移送;4、案件查办中发现(案中案);5、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检举揭发;7、犯罪嫌疑人自首等几种方式。应该说是案件线索来源的第一个重要途径就是群众举报,也是反贪案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举报线索出现持续下降的趋势,就我院来说,控申举报部门2007年受理职务犯罪线索34件,共立案9件,其中纪委移送5件,上级交办2件,群众举报2件;2008年受理职务犯罪线索41件,共立案13件,其中纪委移送8件,案中发现2件,群众举报3件;2009年受理职务犯罪线索28件,共立案13件,全部是纪委移送。统计三年职务犯罪立案案件的查处数,属于群众举报成案的仅有5件,只占立案总数的确14%,如2009年,我们立案查处的13件反贪案件,没有一件来源于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也就是说,这些举报信成案率是非常低的。究其原因:即举报者不知情,知情者不举报。从举报人身份看,绝大多数是普通群众,举报内容大多数都是道听途说或怀疑某些人从中得了好处,或者他们的住房或汽车等私有财产远远高于他们的合法收入,怀疑是贪污受贿得来的,举报内容很少直接涉及犯罪事实。这些严重失实的举报内容给检察机关的初查、侦查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在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知情人,多数是领导相对比较信任或感觉比较可靠的心腹之人,这些人与领导相处一般比较亲近,或是得到领导的提拔,或是得到领导不少的恩惠,甚至和领导共同贪污受贿,同流合污。在贿赂案件中,往往是“投之以李,报之以桃”,受贿双方各取所需,只要行贿人达到了目的,就形成了无人举报的局面。这样就很难出现知情人主动举报犯罪的局面,甚至在检察机关找到相关知情人询问时,这些人还千方百计地为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掩盖罪行,不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由此可见,举报线索出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举报线索数量减少;二是线索质量不高,举报内容的可靠性不强,可查性不大;三是直接通过举报线索调查案件成案率不高。
二、目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减少的原因
导致当前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管辖范围逐渐缩小
1、法律对检察机关反贪案件的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和缩小。主要表现在:首先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可直接立案侦查的罪名减少。97年新《刑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可以直接立案的贪污贿赂类职务犯罪的罪名缩减至12个,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其次新刑法第93条、94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和“两高”司法解释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明确界定,缩小至纯国家机关、国有单位或国家委派或国家委托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
2、众多国有企业因改制的变化,其单位中的工作人员身份转化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的管辖范围的司法解释,这些企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随着国有企业的大量改制,职务犯罪案源也随之逐渐减少,这也是是反贪案件线索减少的一个原因。
(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发现问题不移交
有些单位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在对所属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也能够发现一些单位在财务帐目、流动资金、专项资金、固定资产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或违法问题,面对存在的问题,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大多数是采取进行简单的调查,对责任人员一般只是给予行政处分,一些构成犯罪的也不移送检察处理。在查案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单位或部门从自身利益、形象等方面考虑,对涉及本单位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不愿向检察机关移交报送;有的单位领导自身也不廉洁,担心暴露了自己,有意压案不报。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钱”、“权”交易互为关联密,且涉案者大多与单位或单位领导有千丝万缕的关系,有些单位为了小集团的利益,一旦有案件发生,竭力压制报案,阻挠报案。究其原因,他们主要有三怕:一怕“一票否决”;二怕“人财两空”;三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这些原因造成了许多案件被隐瞒,被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问题被消化在单位内部,消息被层层封锁,致使检察机关难以获得案件线索,或是检察机关即使获得案件线索也是难以深入查证。
(三)检察队伍办案技能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两法”修改以后,为确保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全国人大、高检院和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执法理念被引入侦查办案工作中。特别是随着《律师法》的修订,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会见律师,委托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利。面对新的执法环境和执法理念,一些反贪干警不能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在办案过程中时常出现“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适应,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现象,工作创新思路不强,导致案件线索不足。
此外,由于一些案件的办案社会效果不佳,挫伤了部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尽管近年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不断加大,但实际效果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仍有较大的差距;加之种种原因,造成犯罪嫌疑人在得知或猜测到谁是举报人后,千方百计地打击报复举报人,致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同时,由于在侦查过程中,因侦查方法不当或办案能力欠缺,致使部分案件查处不深入不到位,导致群众举报热情不高,信心不足,也是案源减少的原因之一。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犯罪预防成效显著
随着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合肥市两级检察机关也加大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查办了一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给腐败分子一定的震摄作用,再加上两级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加大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因此近年来我市部分部门和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发案率也出现了下降趋势。
(五)现有的举报制度不能适应反腐新形势的发展
长期以来反贪线索来源主要依靠群众举报,但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腐败分子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日趋狡猾、隐蔽和多样化,反贪线索如仍主要依靠群众举报,必然会导致线索匮乏,反贪情报机制不健全加上社会各单位部门都十分注重文明单位的考核,凡是涉及“一票”否决的问题,做内部消化的多,主动移送、上报的少,这就使各类信息和线索得不到及时反馈掌握。
(六)举报人的动机不纯导致线索质量低下
群众举报中个人的道德修养、文化法律水平以及主观动机不同,导致举报件的质量良莠不齐。一部分为了人事纠纷、经济纠纷,希望通过检察机关的介入,达到个人的目的;一部分人为了发泄对领导的不满、妄加猜测以图报复;还有一部分人为了引起检察机关的注意而故意片面夸大其词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反贪部门不但不能打击真正的腐败分子,还大大地浪费了司法资源。
(七)侦查人员缺少经营线索的意识导致线索匮乏
在当前案件线索缺乏的情况下,一些侦查人员一拿到举报信后就急于去查,对案件线索不进行初查前的评估,缺乏足够的分析和准备,盲目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又不讲究方法和策略,其结果可想而知。还有一些侦查人员主观上不重视初查,初查计划千篇一律,没有对症下药,没有将初查计划用作对初查的指导和约束。更有极少数人保密意识、纪律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泄露了初查意图,从而使初查对象有了规避法律的时机,最终导致线索“黄掉”。
(八)犯罪活动日趋隐蔽,侦查难度加大
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多属于智能型犯罪,他们在作案时就作好了防范和反侦查的准备工作,很多犯罪嫌疑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或受贿时只有受贿人和行贿人在场,知情人甚少,作案手段的隐蔽,加大了获取案件线索的难度。
(九)举报宣传不全面,群众对举报心存疑虑
检察机关举报宣传不全面,很多群众不了解检察机关有的举报受理的制度规定,有些群众担心自己举报反映的问题未能得到深入调查,担心举报信息泄露遭打击报复。此外,检察机关反腐宣传形式单一、内容空泛,覆盖面狭窄,不易被广大群众所接受。而通过普通群众喜闻乐见的电视报道和宣传反贪查案的专题片更是了了无几。加上一些电视剧将检察机关的反贪职能弱化,使广大群众产生模糊认识,也影响了一些群众举报的积极性。
(十)侦查人员自行发现线索意识和技能有待加强
侦查人员查办案件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所查办的案件上,对于案中涉及的蛛丝蚂迹很少引起关注,往往错失发现“案中案”的良机。造成错失良机的原因主要是侦查人员缺少必要的、及时的业务培训,造成了业务经验、侦查技能的缺乏,导致案件就案办案,无法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提升案件质量和收集新的案件线索的能力,加上并没有专门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分析和运用线索部门,这也增加了发现有价值的线索的难度。
(十一)缺乏统一的系统的案件线索资料库
反贪部门对于收集到的案件线索并没有进行有效的管理,各类案件线索往往都是杂乱无序存放的,缺少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更缺乏对涉及的各领域的案件线索和资料系统归类和分析的措施,致使侦查人员对案件的背景资料掌握较少,无法从中寻找漏洞,发现线索,调查取证时无从下手,询问、讯问时不能抓住问题的实质和重点,这种状况限制了线索的充分利用。
(十二)案源渠道不畅,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机制
反贪部门是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职能部门,在检察机关内部,反贪部门和其它部门之间缺少应有沟通与协调,在检察机关外部,反贪部门与其它相关职能部门之间更是缺乏联系和合作,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信息尚未达到有效传递,缺乏相互配合的办案机制。案源渠道不畅通,导致部分案件线索流失。
(十三)多头举报和复杂的批转程序,客观导致线索受理滞后,案件查办质量下降
1、多头举报,越级举报。从我院近年来受理的举报信件来看,其中有相当数量的是打印件,复印件,举报人往往把举报信投寄到几个甚至十几个有关部门,强烈要求对举报问题进行受理查处。此外,有的因不信任当地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向上级机关越级举报。这些举报绝大多数是匿名举报,接到举报信的办案单位很难直接跟举报人见面,当面了解到第一手资料。这样多头举报,层层举报,匿名举报的结果往往是举报信满天飞,所举报的事实众人皆知,无密可言。客观上人为加大了侦查取证难度,加之上级收到举报信后要层层批转,在途时间增加,转到基层办案单位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此时的举报信已经不能称其为“案件线索”了。
2、多部门受理举报,多次调查。检察机关办案中经常发现,举报人最早是向涉嫌单位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举报,在没有得到满意结果后,才向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进行举报。在检察机关接到举报信开展调查时才发现,举报涉及的内容已经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是纪检委等部门调查过了,甚至有的已经由其他检察机关初查过了。由于这些受理举报的部门在工作职能、调查方式,工作角度和力度等方面与检察机关的侦查有着较大差异,加上复杂的人为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所举报的问题检察机关无法查证属实,影响成果。
三、拓宽案源的几点建议
针对当前反贪工作的严峻形势和举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拓展反贪案源,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走群众路线是获取案件线索首选
通过加强宣传,大力发动群众举报,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贪部门获取案件线索主要渠道。一是加强举报宣传。举报宣传要结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以典型、生动的案例宣传讲解促成群众有效举报,提高举报质量,形成举报宣传与查办职务犯罪良性互动局面。二是检察机关要在立足原有宣传形式的基础上,灵活变换宣传形式、宣传载体和宣传内容。加大新闻、影视等媒体的宣传力度,引导群众积极举报。三是落实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政策。进一步建立健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制度和奖励基金,对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举报有功人员或单位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要按规定及时进行和兑现。四是保障举报人的人身安全。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要严加保密,坚决禁止把举报人的举报情况反馈给犯罪嫌疑人,使举报人免受打击报复,确保举报人的安全。
(二)构建收集案件线索网络
外联内通,拓宽渠道寻线索。探索建立畅通的案件信息网络,就是将来自检察机关内部和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案件信息进行整合、有效利用。“外联”就是积极与纪检监察、审计、其他司法部门、行政执法单位等建立联系,沟通信息,从中掌握案件线索,以求对检察外部案件信息资源的共享。“内通”就是主动加强与院内各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合作,除了依靠控申转交案件线索外,还要加强与侦查监督、公诉、民行、预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掌握很多来自各部门各方面的案件线索。
(三)严查职务犯罪,增强群众举报信心
一是注重初查谋略和技巧,提高初查成案率。二是加大打击职务犯罪力度,做好案件查办的宣传报道,增强群众举报信心。
(四)创新线索管理机制
1、规范案件线索管理。为建立现代办案新模式,要改变以往多头管理的做法,进一步强化举报中心作为案件线索归口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必须严格按照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要求,将各类举报线索及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都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移交举报中心统一登记管理。成立案件线索协调小组,对案件线索进行评估,按照线索的价值大小,轻重缓急移送侦查部门。案件分流要坚持“限量提供、限时办结”,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线索的可利用价值,提高办案效率;线索分流后实行动态跟踪监督,随时掌握线索查办流向和情况。
2、建立案件线索信息库。将历年来所积累的,以及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统一归类、整理。建立专门的信息库,部分犯罪事实由于数额、时机等原因暂未立案的,以及对有犯罪事实,暂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信息入库,以备动态使用。
(五)科学经营案件线索
1、案件线索专人负责,保证初查的保密性。线索经营以案源组为主,派专人负责,有针对性地对案件线索进行收集、整理、研究,予以分析、评估、选择和剔除,有针对性地对可查性强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查。另外,初查强调秘密性,严格控制知情范围,全方位做好保密工作。初查时尽最大可能隐藏侦查意图,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情况下获取比较可靠的证据,保证初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2、初查范围不局限于线索内容。要在已掌握线索的基础拓宽线索,注重从工作性质、权力范围、权力制约等多方面去分析是否存在窝案、串案的可能性。任何一种职务犯罪都有其本质特点,平时要在工作中善于通过大胆合理的类比捕捉犯罪线索。同时还要从行贿人入手,摸清行贿人的情况,进一步挖掘新线索,学会从物证、书证中发现新问题。
3、有序开展线索初查工作。科学掌握办案节奏,既要围绕上级部署未雨绸缪,又要结合本院特点,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初查工作,以防出现“断档”现象,注意将迅速正面突破与长期经营与适时突破有机结合起来,适时向面上拓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增强自行发现线索的能力
1、提高侦查人员自行发现线索的技能。反贪部门应从侦查人员的素质培训入手,对侦查人员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包括各种职务犯罪案件审讯、搜查和取证等侦查技巧的培训、财务知识和会计审查方法的培训、案件推理逻辑思维能力的培训等,进一步拓宽知识面。侦查工作的开展就可以逐步由依赖举报、移送和等案上门,转变为强烈的职业敏感性,依法主动出击、摸排线索,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事事留心,察微辨细,从辖区内的新工程开发,有关人员的发牢骚、闹矛盾等过程中,发现有用的信息和线索。侦查人员把业务学习和实践较好的结合,使其不仅仅具备审讯突破能力,还具备较强的案件线索经营意识和自行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能力,及时的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从而进行查处。
2、要通过“充电”提高反贪干警发现线索的技能。要从提升素质、培养技能入手,作为自侦部门的干警,要经常学习法律业务知识,进一步拓宽知识面。同时要全面开展“以老带新”活动,由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带动年轻干警,全面提高全体干警的业务水平。老经验固然重要,但是不要永远凭老经验办事,有时候老经验就不一定管用。自侦案件个个千差万别,需要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因此,侦查人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侦查技能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否则,就有可能在与犯罪嫌疑人作斗争的过程中败下阵来。要经常邀请专家教授为干警们讲授财务知识,提高干警查阅账册及专业讯问的能力,培养出更多的查账能手。
3、通过其他渠道获取更多线索。当前反腐败斗争强调主动进攻,必须在腐败的多发高发领域,主动发起进攻,这也就要求我们反贪部门在建立良好的情报制度基础上,通过调查研究,找准切入点,在腐败易发高发行业多办窝案、串案。这样既解决线索少质量差的问题又不浪费有限的线索资源,必然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是通过主动查帐获取案件线索。在财务资料的勘验中,除少数帐务证据能直接证实某一经济犯罪外,绝大多数的勘验结果往往只是带有某些疑点,是需要进一步查证的侦查线索。因此侦查人员必须依据经济活动规律,案发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财务手续的办理情况等对获取的线索做因果关系、动机手段、事实过程等诸多方面的分析和假设,而后再依据这些方面的分析和假设拟订侦查方案,查找犯罪事实。二是案中挖案,通过办案扩大犯罪线索。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熟练采取避实就虚,引而不发,制造悬念,利用矛盾等多种方法,因人而宜地迫使嫌疑人不仅交待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而且供述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就可能从中发现和掌握一些有价值的新线索。三是建立案件线索缓查制度。有许多初查不立案或缓查存查的案件线索,虽本身具有可查性的信息,但因其局限性而无法使线索得到充分的拓展。因此可以建立案件线索缓查制度,即经营缓存线索、增强可查程度,仔细研究现有线索,充分利用现有线索资源,通过对线索本身的经营来增加线索的可查性。
4、建立线索复查、互查制度,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过去,我们为提高线索初查率和消化率,对那些经筛选、积压已久的线索,只是简单初查了事。随着举报线索总量下降,我们应重新审视这些举报线索,从中挖掘好的案源,为此可以建立线索的复查、互查制度。采取了换人侦查的方式,用新的目光新的思路来分析线索,从而跳出原有的思维定势,使得一些看来无用的线索变成金子,最大限度地利用和发挥举报线索的价值,提高线索成案率。
综上所述,依法打击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惩治腐败不仅是检察机关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责任和义务在于:首先,要及时准确地为检察机关提供相关的犯罪线索,努力畅通案源渠道,为依法惩治腐败提供第一手资料;其次,公民和社会各界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配合调查取证,揭露和证实犯罪。检察机关要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作,构建惩治和预防犯罪网络。只有形成惩治腐败,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才会难以藏身,才会使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工作深入开展。
【作者简介】
谭亮,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