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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新民诉重点解读:生效判决遗漏第三人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生效判决遗漏第三人导致错案,第三人可直接起诉改变原判决

新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解读」

现行民诉法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裁定,除非依法定程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或撤销,否则具有强制性的通用力,任何法院、仲裁机构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决相悖的裁决。如有一个生效判决因第三人未参加诉讼,而做出了错误判决,该第三人只有在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并经过重审审判程序(仅再审案件的重审就可能经历一审、二审)将原判决改判或撤销,方可再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比打“两个官司”更为复杂的诉讼过程,往往会持续数年以上。

案例回放:某开发商多年前,将已销售给业主入住的商品房(没有办理房产证),非法以土地“在建工程”的形式抵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贷款到期后,银行直接起诉开发商还款,法院判决开发商偿还银行贷款1亿元及利息,并判令银行对抵押房屋享有抵押权。而业主直到法院贴出执行公告,方得知自己购买并入住多年的房屋面临被法院强制执行的风险。

当业主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房产证时,却被告知房屋对银行设有抵押权,无法办理房产证。业主要想获得房产证,必须经过再审程序,撤销银行享有抵押权的原生效判决,方能重新起诉开发商。该案历经数年,至今仍处于再审过程中。

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如案例中的业主,就可以不经再审程序,直接向做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起诉,直接要求改判银行的抵押权因违法设立而无效,并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办理房产证。笔者认为这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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