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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发布日期:2012-1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 经过行政复议案件 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转自:法律教育网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1?变更主要事实和证据

2?变更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并对定性产生影响

3?变更处理结果

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不动产案件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如果被侵犯财产权的相对人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对人对上述行为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被告所在地法院和原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试题: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

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

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

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答案】 ABC

【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因此,AB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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