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相关纠纷
发布日期:2012-1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概念」 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就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引发的争议。「适用法律、法规」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与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0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合同法》第3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 -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7条。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2条、第47条、第54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合同法》第18章第3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部分。
与专利代理合同相关的规定是《专利法》第19条和《专利代理条例》。
1、《专利法》第十条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第十九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对被代理人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密责任。专利代理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