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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货运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笔记:货运合同。2013年司法考试备战的号角已经吹响,为了帮助更多的考生通过2013年的司法考试,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货运合同的复习笔记供大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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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运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第308条)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责任承担

①货物损失:承运人承担,但因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托运人过错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运输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敎育 网

②不可抗力下的运费损失(未收不收,已收退还)第314条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灭失货物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3、单式联运与多式联运责任的不同

单式联运为连带责任;多式联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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