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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赠与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考合同法笔记:赠与合同。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重要知识点的讲义,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本文重点讲述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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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合同法笔记:撤销权

特征:双务、无偿、诺成、不要式、双方法律行为

1、撤销权

法定撤销的事由及期间(本人1年,继承人或代理人6个月)

司考合同法笔记: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任意撤销权及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的法定撤销权】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解除

赠与人陷入经济困境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95条)

3、可附有义务

附义务——赠与人获得法定撤销权,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撤销合同;

附条件——条件只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生效或失效)没有其他效力。

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4、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一般不承担;除非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附义务赠与,在附义务限度内。法律 敎育 网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逃避法定义务的赠与,应当认定为无效。(《民通意见》130条)

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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