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一、名称: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行政处罚
二、分类:行政处罚
三、承诺时限:无
四、办理的部门: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处、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五、联系电话:57717028、83609390
六、办理地点:南京市玄武区成贤街118号南京科技中心4楼
七、办理流程图(办理)
八、法律依据:
《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招标代理机构伪造、出借、涂改、转让资格证书,或者无资格、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代理业务、降低资格等级或者收回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