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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2-12-06    作者:李立银律师
【案情简介】201010月份左右,当事人林某发现在网上有一家广西某公司大量销售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的、型塑料槽产品,该公司甚至将某某日报报道林某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等内容在其网站上公开盗用。
【案情诊断】接到当事人咨询后,我仔细审查当事人林某提供的证据线索,初步判断广西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林某的专利权,且侵权情节恶劣(销售量近千吨、范围涉及国内大部分省市及东南亚地区)。并将这一判断如实的告知了林某,林某信赖后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专利的维权工作。
证据的收集与整理工作:1、网站内容公证;2、侵权产品的购买;3、视频资料的拍摄与整理;4、专利检索等等证据共计一百多页清单。
【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侵权产品“、、浅生定向、型槽”之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1、根据原告专利权内容126项之规定,原告专利的“技术特征”主要表现为:
1)用途:、、、;(2)大小:长50110cm、深1.84.5cm、弧长714cm、弧曲率半径为1.55cm的塑料槽;(3)上下端封闭及开口状况:槽的上端封闭,下端开口,或者,下端封闭,并在槽底处设置若干个小孔;(4)横向或纵向加强筋:槽壁成型有横向加强筋或/和纵向加强筋;(5)槽壁状况:槽壁成型有台阶。
2、被告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
1)用途:、、、;(2)大小:深  公分、宽  公分、长  米的塑料槽;(3)上下端封闭及开口状况:上端封闭,下端封闭,并在槽底处设置若干个小孔;(4)横向或纵向加强筋:定向槽的槽壁成型有纵向加强筋;(5)槽壁状况:槽壁成型有台阶。
3、被告侵权产品的确定:
证据一至八等(略)、、、
综上,纵观被告的产品与原告的专利技术可以发现,被告的侵权产品之技术特征完全落入了原告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
二、被告的违法情节严重,故意针对原告实施侵权行为且至今执迷不悟,其主观态度非常恶劣:、、、略
三、被告售卖了大量的侵权产品,恳请法庭以被告的违法所得计算其向原告的赔偿额度,具体计算方式为:、、、略
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谢谢!
此致
、、、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判决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林某的专利权,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承担林某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并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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