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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的设定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

① 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救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不可以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① 通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 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 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事项。

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对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有严格的规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③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④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⑤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

(1)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2)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3)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4)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行政许可法对下位法的规定权作了明确规定。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该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程序也有明确的规定。

①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③ 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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