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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法: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原则
发布日期:2012-11-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含义,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般是:

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予以许可。

2、行政许可存在意味着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为适应社会生活和生产的需要,对符合一定条件者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许可是对禁止的解除,没有法律的一般禁止,便不存在行政许可。例如,制作、运输、销售爆破物品是国家一般禁止的行为,但国家为了国防安全社会需要,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准许实施这类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依法审查。这是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履行的职责,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即应准予申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坚决拒绝,否则就要追究行政机关及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行政许可不同于行政处罚和行政征收,它不是对相对人课以义务或者惩罚,而是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和资格的授益性行政行为。如开业、生产、经营许可,这类许可使相对人获得了某种权利;而律师证、会计师证的颁发,则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相应职业的资格。

5、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止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不得随意将许可制度与创收相联系,不得烂设许可、乱收费。

6、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印章等形式予以准予。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书面许可是行政许可形式上的特点。

相关法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许可的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定原则

行政许可法定原则是是指有权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行政许可,并以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内容和程序,实施许可。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具体包括4项内容:

1、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

2、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3、被申请的机关必须是法律规定有权颁发许可证件的主管机关。

4、行政许可机关对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应当依法予以解决。

相关法条: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1、公开原则具体是指行政许可的条件、依据和过程是公开的。注意的是:对于行政许可的设定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没有例外,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只有对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的公开才可能存在例外,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许可的实施和结果是例外。

2、公平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人给予平等的竞争机会,不能因其与申请吴国的事项如身份、职位等进行不公平的对待。

3、公正原则要求:

(1)行政许可必须符合法定目的;

(2)行政许可必须出于正当动机和相关的考虑;

(3)行政许可应当客观、公正、适度。

相关法条: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效率和便民原则

这个原则要求行政许可机关严格遵守期限,合理划分部门间职能,简化程序、减少环节、强化服务、方便群众。

行政许可法第25,26,29,32,34,43,46,47条都体现了这个原则!

相关法条:第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信赖保护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行政决定一旦作出,即受法律调整和规制,相对人也会予以信赖和依赖。法律应该保护这种信赖利益,禁止行政机关随意变更既有的行政决定,甚至反复无常。

2、信赖保护的后果

后果之一:维持原来的许可。

理解:

(1)相对人依法取得许可(2)许可已经生效(3)不能擅自改变。

后果之二: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许可。

理解:

首先是适用变更或者撤回的情形

(1)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

(2)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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