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国际组织
发布日期:2012-12-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际私法是历年司法考试重要考点,国际组织是国际私法的重中之重考点,根据历年司法考试试题对国际组织的重难点进行讲解。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享有豁免权的。如果出现以联合国为被告的案件,也应该尊重相应的豁免权。国际组织有如下特点,特点如下:
(一)国际组织与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它参与的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极为有限,是国际私法的特殊主体。
(二)国际组织的职能和活动范围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条约和组织章程的规定。
国际组织是由其成员为了达到一定的共同目标而创设的国际性组织,它之所以具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是因为其成员通过缔结条约或共同制定组织章程而赋予的。
(三)国际组织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一般应与其职能和宗旨有关。
这种只能是通过成员国缔结的成立该国际组织的国际条约和该组织自身的章程体现出来的。这里所说的“法律行为能力”应该包括联合国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国际组织在参加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时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
根据历年司法考试,总结国际组织的考点:
(一)国际组织参加涉外民商事活动是以其本身的名义进行的。
该司法解释的精神是,凡以下列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决定受理之前,报请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一律暂不受理。
一、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二、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三、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四、外国国家;
五、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六、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
七、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八、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领事官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九、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仅限互免签证的国家)来中国的外国官员;
十、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
十一、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
十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十三、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