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损坏、遗失,持原《许可证》或遗失证明材料(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及其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表、旅行社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到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如投资人变更还必须有新投资人的验资报告。
附:旅行社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