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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换发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的三个月内,持到期《许可证》及其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到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损坏、遗失,持原《许可证》或遗失证明材料(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向颁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如《许可证》载明项目内容变更,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及其副本、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局的公司申请变更登记表、旅行社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一式二份),到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如投资人变更还必须有新投资人的验资报告。

附:
旅行社变更事项登记备案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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