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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监管系统窗口民警言行规范 (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安监管系统窗口民警言行规范

    为树立公安监管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规范监管民警言行,做好窗口民警接待工作,依照《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公安部《看守所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结合我市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监管窗口民警必须着装挂牌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仪表端庄,精神饱满。不得佩戴首饰,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穿旅游鞋、棉鞋以及各种花色皮鞋;不得染彩色头发,不得涂指甲油。

    第二条:监管窗口民警要举止大方,稳重得体。立要挺直,坐要端正,行要稳健,看要自然,听要专注。修饰得体,不饰浓妆,不留奇异发型、胡须。

    第三条:接待窗口应有明显的受理项目指示标志,便于办案部门或群众自行找到与所要办理的事项对应的窗口。民警在接待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来所办公时,应认真接待,热情服务。接待时听要认真,问要简洁,谈要贴切,表达完整,尽量缩短等候时间。来人办事离开时,应礼貌道别。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语。

    第四条:对在押人员家属或收教、戒毒学员家属来访、送物、探视,应主动打招呼,表情自然、态度诚恳,目光平视对方,严禁摆架子、耍威风。接待时要认真仔细,热情服务,对老弱病残者,应主动搀扶就座,优先给予照顾。

    第五条:监管窗口民警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秉公办事、一视同仁、不徇私情,不开后门,不以来人的身份、地位、年龄、外貌而区别对待,生人熟人一样对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来所工作的人员和来访的家属发生争执。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要虚心接受,然后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方式做好解释工作,确属工作失误的,应向其诚恳道歉。

    第六条:在押人员家属或收教、戒毒学员家属来所来访、送物、探视,只要符合政策规定的,都应及时接待办理,不得推诿、搪塞。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事情,要耐心向来访家属解释,对一时不能解决而来访家属又急需得到回复的,可转窗口单位负责同志认真接待和处理。

    第七条:对有特殊困难的来访家属,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想方设法为其排忧解难,视情提供特殊服务。

    第八条:监管窗口民警应一律用普通话,要使用文明用语。如:请进、您好、请坐、请讲、请稍等、慢慢说、别着急、对不起、请原谅、不用谢、再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等。杜绝服务忌语。要注意把握来访家属的心理特点,运用语言技巧、讲究语言艺术,给人以亲切感。准确使用较为亲切、恰当的称呼,如“同志”、“先生”、“女士”等。不得说:哎、喂、老头、老太、不知道、没看我忙着吗、不是我管的事等不恰当语言,严禁使用庸俗低级、不伦不类的称呼。

    第九条:窗口岗位民警不得在接待室内打牌、下棋、玩游戏、嬉笑打闹、聊天、吃零食。

    第十条:监管窗口民警要认真执行窗口民警言行规范,不得违反。各单位要将窗口民警言行规范的规定,纳入日常岗位责任考核,对违反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该规定经教育后不改的要给予处罚。

 

 

 

看守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八项承诺


      一、对在押人员依法实行文明管理,不打骂、不体罚虐待、不侮辱人格。 
    

二、保障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辩护、上诉、申诉、举报、控告等权利。
     

三、保障良好的监内秩序,有效防止和打击在押人员欺侮在押人员的行为。
    

 四、保证在押人员的基本生活条件,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保持监室清洁卫生,定期组织在押人员理发、洗澡、保证每日必要的户外活动时间,有病及时治疗。
      

五、全体民警做到廉洁自律,不接受在押人员亲属的吃请;不索要、收受在押人员及其家属的钱物。
    

 六、对于民警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均有权举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认真查处。
     

七、对因公来所人员要热情服务,提供方便;对来所送物的在押人员家属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八、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所视察,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社会各界及在押人员家属向公安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南京市收容教育所警务公开内容

 

一、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场所。收容教育所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通过教育、心理矫治和性病治疗,使被收容教育人员成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二、收容教育所对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性别、有无性病和是否成年等不同情况实行分别管理。
      三、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员,严禁索要、收受、侵占被收容教育人员及其亲属的财物,切实保障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被收容教育人员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给予表扬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于原决定收容教育期限的二分之一。
      五、收容教育所对拒绝接受教育、不服从管理或者有危害收容教育所安全行为的被收容教育人员,可以予以警告或者延长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的,实际执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六、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遇有子女出生、直系亲属患严重疾病、死亡以及其它正当理由需要离所的,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并交纳保证金,经所长批准并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备案后,可以离所。经批准离所的,发给《收容教育人员准假证明》。离所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保证金按准假天数收取,每日最高不得超过一千元。经批准离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期回所的,保证金如数退还;对逾期不归的,收容教育所负责追回,并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由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七、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传染病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由我所医务人员陪同、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鉴定后,由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担保,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见,报主管收容教育所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予以所外就医。
      八、收容教育所应当对被收容教育人员进行法律、道德、文化、卫生教育,组织参加劳动生产,学习劳动技能。
      九、对被收容教育人员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和治疗,检查、治疗费用及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所期间的生活费用由本人或者家属负担。经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生活费每月一百六十元、性病检查费二百六十元、治疗费按实际用药收取。
      十、被收容教育人员来往信件、邮件由收容教育所统一登记、收发。信件、邮件内不得夹寄违禁物品。
      十一、收容教育所允许被收容教育人员的家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探访。
      十二、对收容教育期满的被收容教育人员,按规定办理出所手续,由家属或者单位领回

 

   强制戒毒所“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十项承诺

     

      一、对戒毒人员要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管理,不打骂、体罚、虐待、侮辱人格。 
      二、保障戒毒人员依法享有辩护、申诉、控告、举报和其它合法权利。 
      三、保障戒毒人员基本医疗标准,每日巡视,定期检查,及时治疗,做到治疗“医院化”。 
      四、保障戒毒人员基本伙食标准,不断提高、改善伙食质量,保证一日三餐吃饱、吃热、吃的卫生。 
      五、保障戒毒人员的住宿标准,每室配备有电视、风扇、卫生间,人均面积达3平方米以上。 
      六、保障戒毒人员室内清洁卫生,定期消毒、打扫、理发、洗澡等。保证每日必须的室外娱乐、体育活动。

七、全体工作人员做到廉洁自律,不索要、收受、接受戒毒人员及亲属的礼品、钱物、吃请。

     八、对我所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戒毒人员及亲属有权举报,公安机关要依法受理,严格查处。 
      九、对因公来所人员热情接待,提供方便;对戒毒人员的亲属来所送物,接见热情接待、文明礼貌,按规定不能接见、送物的要耐心解释,不得刁难。  
      十、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人士来所视察、指导,自觉接受监督。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请社会各界及戒毒人员亲属向南京市公安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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