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财产保全之比较
比较内容 |
诉前财产保全 |
诉讼中财产保全 |
管辖不同 |
财产所在地法院 |
受诉人民法院采取;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
方式不同 |
利害关系人申请 |
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采取。 |
担保不同 |
应当提供担保 |
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但是,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
处理时间不同 |
48小时内作裁定 |
紧急情况的,48小时内作裁定;非紧急情况除外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民诉法94条)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的措施
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民诉法94条)
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意见102条)
可以保全被申请人已到期的债权(意见105条)
四、行为保全
《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61条1款、《商标法》第57条1款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