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民诉法考点:第二审程序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一节 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上诉的提起
1、上诉的实质要件:允许上诉的判决与裁定
2、上诉的形式要件
有上诉权的人应是一审判决中实体权利与义务承受人;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意见176条)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上诉问题:有权上诉并提出上诉的人为上诉人,上诉人对与谁之间的权利分担有意见的,谁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意见177条)
上诉期与上诉状
二、上诉的受理
提起上诉原则上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
三、上诉的撤回
1、在上诉期内上诉人撤回上诉后,不得再次上诉;但判决是否生效需取决于其他当事人在上诉期内是否上诉。
2、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撤回上诉,法院裁定准许后,一审判决即生效。
第二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审理范围
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民诉法151条)但判决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审改规定35条)被上诉人在答辩状中提出的请求,可以不予审查。(审改规定36条)
二、审理方式
开庭审理与迳行裁判
迳行裁判的适用: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意见188条)
三、对上诉案件的调解
漏审、漏判诉讼请求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2条)
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3条)
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问题: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意见184条)
离婚问题:调解不成,发回重审(意见185条)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民诉法153条)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法定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改判)。
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认定事实错误(可发回);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法定发回)
4、裁定驳回起诉的适用(意见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案件的处理
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