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发布日期:2012-12-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两个条文对其作出规定。
(一)61条的规定
分则中,许多条文援引这一规定。它体现了鼓励交易原则。依此条,内容不明难以履行,首先是“协议补充”,而不是中止履行,更不是终结履行或认定合同无效。其次,协议不成,还有两种方法还确定,一是依合同法中与不明内容有关的其他条款其他条款中定价方法的内容确定;二是依交易习惯确定,如,买卖双方在以往的交易中一直是在需方所在地火车站交货,如果某次具体合同对履行地点没约定依交易习惯确定。这样利于交易关系和经济秩序稳定。
(二)62条吸收《民通》和三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1、价格不明问题,依上述规定,法律将价格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价格;二是履行地点《合同法》增“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2、涉及第三人的履行64条“向第三人履行”和65条“由第三人履行”条文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向第三人履行”情况下,该第三人是合同权利实际享有者,在“由第三人履行”情况下,该第三人是义务实际承担者。应明确,这不是权利转让和义务转移。涉及第三人的履行与合同移转完全不同。第三人仅是合同关系人不是当事人,所以违约责任由谁承担。无论权利转让或义务转移,受让人成为合同新当事人原债权人退出合同。“向第三人履行”多发生在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由第三人履行”可以是任何合同。
3、提前履行部分履行和中止履行提前履行在某些合同中对债权人是有好处的。如建设工程合同,提前完工交付使用,债权人可以提前获益;借款合同的借款方提前还本付息贷方可以款再投入流通获利。有些合同则不同,如买卖合同,买方可能存在库容问题或货物积压,若此时卖方提前履行,对对方不利,部分履行也有类似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