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无效合同概述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无效合同概述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无效合同,指严重欠缺合同生效要件,不发生合同当事人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受国家保护的合同。它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确认为无效。如当事人订立非法的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洋垃圾”的合同就属于违法的无效合同。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自始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是不具法律约束力,并非以合同无效原因发现之日起或合同无效原因确认之日起,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
2、绝对无效。订立时起无效,此后的任何事实都不能使之变为有效。如内容违法,即使履行完毕也不受法律保护。
3、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无效,也不论是否经仲裁机构或法院确认,都无效。闹事将房出租开鞭炮作坊,无论当事人是否知道违法,都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范围
(一)欺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