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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效力待定合同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一般须经有关当事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效力待定合同并不完全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正因这一点,《民通》和有关法律将其归入无效范畴。但此类合同主要是因为有关当事人缔约能力、代定合同者资格及处分能力有欠缺造成的。毫无疑问,合同本身有瑕疵的,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为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生效。由于这种承认表明效力待定合同的订立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因此经过追认可以消除合同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反,既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承认才能生效。所谓承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1、此类合同的成立效力是确定的,但效果效力是不确定的。它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处于悬于而未定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此类合同的悬于未定的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称同意权人追认权人;3、此类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果效力确定于合同成立时;4、此类合同经同意权人拒绝后,即确定为自始无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一)主体不合格的效力待定合同

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二)代理权有缺陷的效力待定合同

1、无权代理三种情况:《民通》66条、《合同法》48条及表见代理问题

2、代理权滥用,指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但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滥用代理权限,造成对本人损害,《合同法》对此未规定。主要是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

(三)因无权处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此类合同如下特点:

1、无处分权人实施了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出让、赠与、设定抵押等行为。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行使,非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

2、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

追认可向买受人作出,也可向处分人作出。向处分人作出则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主体发生变化。追认前效力待定,买受人可以终止履行;追认后,溯及以往产生效力,任何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履行。如果权利人拒绝承认而使无权处分合同被宣告无效,不应影响善意买受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权利。

3、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权利,也导致无处分权行为有效。

三、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撤销权与催告权

(一)追认权

追认权是法定代理人、代理关系中本人、财产所有人(统称权利人)对有缺陷合同事后予以承认的单方意思表示。

追认权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权利有缺陷的人所订立的合同的追认,二是不予追认。因此,行使追认权的法律后果也有两个:追认合同生效,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总之,效力待定合同,就是通过追认权的行使,使其效力最终确定。

(二)撤销权和催告权

撤销权和催告权是法律赋予相对人的权利。A、撤销权是相对人在权利未予追认前,将成立该合同的意思表示撤回。B、催告权是指相对人在合同成立后,催促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该合同。

《合同法》对主体不合格和无权代理的两种效力未定情形下,相对人的催告权、撤销权以及该权利如何行使作了明确规定。《合同法》47、48二款。该规定说明:

1、权利人追认的合理期限是一个月;起算日是相对人的催告之日。这一期限是权利人行使追认权的期限,超期,追认无效;

2、权利人经相对人催告后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只能在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之前行使;

4、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必须是明示的,默示不产生撤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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