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点指效力待定合同
发布日期:2012-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合同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例】4月1日,甲的妹妹丙擅自以甲的名义与乙达成协议,甲以其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甲4月10知悉此事,4月12日给乙写信表示对丙的行为予以接受,该信件于4月15日到达乙的信箱,乙4月16日阅读了信的内容。①丙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甲、乙间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②甲既可以追认,也可以否认。一经追认合同自始有效;一经否认,合同自始无效。追认和否认均可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合同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被代理人的追认”。《合同法》第48条规定,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③《合同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追认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合同自订立时起生效”。据此,甲的追认于4月15日生效,但甲、乙的合同于4月1日生效。因追认具有溯及力。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须注意:《合同法》第228条构成《合同法》第51条的例外。故: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则适用《合同法》第228条,租赁合同有效。
甲公司将自己所有的10台机器出租给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低价出售给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又将其出租给丁公司。丁公司对上述交易过程完全不了解。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丙、丁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并且无须补偿其任何损失
C.甲公司有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应补偿其损失
D.甲公司无权请求丁公司返还机器,但是丁公司应当补偿甲公司的损失
【答案】AB
《合同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立法原意:在一物数卖时,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有效
【例】甲把房屋出卖给乙,已经给乙办理了过户登记,但尚未交付房屋。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将房屋交付给丙。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原意:①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虽属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但不适用《合同法》第51条,甲、丙的买卖合同有效(如无其他无效事由)。②如果丙不能取得所有权,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履行利益。③立法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善意买受人丙的利益。
(二)精神分裂:司法考试不采此观点
【例】甲、乙约定,甲将自己的某房屋出卖给乙,甲虽交付了房屋,但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此后,甲又持原来的房产证,将该房屋出卖给不知情的丁。按照司法考试出题人坚持的标准:①甲、乙间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属有效,乙、丙的债权请求权具有平等性,甲给谁办理了过户登记,就由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丙取得了所有权)。②甲将房屋出卖给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甲、丁之间的合同效力待定。③如果甲、丁的合同因权利人拒绝追认或者甲不能取得处分权而无效,丁只能对甲主张缔约过失责任。④出题人的考虑在于逻辑上的一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