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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重点考点
发布日期:2012-12-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国际私法的主体

1.自然人

(1)自然人的国籍:参见国际法二十一

(2)自然人的住所:我国民事法律规定,自然人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2.法人:我国对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登记地说。对法人住所的确定采用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说。

3.国家

4.国际组织

二、冲突规范

1.特点:是法律适用规范、是间接规范、具有独特的结构

2.结构:范围、系属、连接词

3.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三、常用的系属公式

1.属人法:常用连接点为国籍、住所、惯常居所

2.物质所在地法:常用连接点为物之所在地

3.行为地法:常用连接点为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侵权行为地

4.法院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法院所在地

5.最密切联系地法:常用连接点为最密切联系地

6.旗国法:常用连接点为船舶、航空器上的旗帜国

四、准据法

根据民通意见192条,当需要适用其法律的外国不同地区实施不同法律的,应先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五、反致的类型:

1.直接反致:甲→乙

2.转致:甲→乙→丙

3. 间接反致:甲→乙→丙→甲

4.包含直接反致的转致:甲→乙→丙→乙

5.完全反致:只限于英国

注意我国不适用反致制度。

六、外国法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多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外国法时,适用我国法律。

七、法律规避

民通意见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八、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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