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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2-12-01    作者: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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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自认为是个精明人,在和妻子的离婚诉讼中,为了多占多得,假意与妻子商量,只要妻子与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愿意补偿妻子
20万元,其真实的意图却是为转移共同财产争取时间,以达成逃避执行的目的。没想到,执行法官心细如发,发现其转移的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果断地进行了房产查封,机关算尽的陈某只得把补偿金全数支付给妻子。

  感情不和闹离婚

  精明丈夫算计妻子

  陈某和毛某是一对80后小夫妻,结婚后夫妻两人踏实肯干,买了辆小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生意红火,积累了不少财产。2010年,两人在南阳城区建了一座砖混3层小楼,亲朋好友羡慕不已。渐渐地,两人的婚姻亮起了红灯。由于生意忙碌,夫妻二人缺乏交流,感情逐渐淡漠,20113月,妻子毛某以夫妻二人感情不和为由,起诉与丈夫陈某离婚。

  作为丈夫,陈某首先想到的不是挽回夫妻感情,而是担心妻子会分割两人的共同财产。苦思冥想之后,陈某计上心来,拟了如下离婚协议:自己愿意支付毛某人民币20万元整,于2011625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陈某所欠的其他债务由陈某负责偿还;婚生女儿陈某某随毛某生活,抚养费由毛某自理;双方婚后所建的位于南阳城区的3层砖混小楼归陈某所有,共同购置的小货车及随车手续归陈某所有。

  离婚协议成了空

  无奈妻子求助法院

  看到丈夫拟的离婚协议,毛某思量,夫妻共同财产中最主要的就是婚后共建的3层砖混小楼,按照行情,房屋如今早已升值不少,而陈某要求房子归他所有,确实有些不公。但陈某一再承诺,一次性支付毛某20万元。毛某考虑到夫妻曾经的情分,也就没有坚持分割共同财产,同意了陈某的离婚协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法院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制作并向夫妻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201165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毛某一直催促陈某兑现承诺,支付补偿款20万元,不料,陈某先是找借口拖延,最后竟拒绝支付。气愤的毛某便向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财产被转移

  细心法官查封房产

  法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并依法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某收到通知书后,给付了毛某3万元,后又开始拖延,对下欠的17万元执行款拒不履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陈某在与毛某离婚后,已将3层砖混小楼转让给他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某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直到这时,毛某才醒悟过来,原来陈某只是想用20万元的空头支票骗取毛某签订离婚协议后,获得房子所有权,再将房子转让,独占转让费。

  得知真相的毛某欲哭无泪,可是她又提供不出陈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看到还要拉扯孩子的毛某孤立无助,决定再次清查陈某的财产。可是经过多次清查,陈某的账户上始终没有存款。细心的法官想,为什么陈某转让了房屋,账户上却没有钱?是不是房子的转让费还没有交付,房屋还没有办理过户?执行法官马上来到房屋买卖登记部门,经查询,陈某的房屋转让确实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的转让以过户登记为准。从查明的情况看,陈某转让房产的行为明显带有规避执行的故意,法院马上依法对该房产予以查封。

  在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下,陈某终于认识到难以逃避执行,而且与他签订购房协议的买房人听说后,也担心情况有变,强烈要求陈某尽快向毛某履行给付义务。在众多压力下,今年7月,陈某最终将下欠的17万元执行款及相应利息支付给毛某。

  法官说法

  离婚财产分割应考虑实际履行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结婚需要以感情为基础,生活再忙,也要注意夫妻双方的沟通和交流。一旦不可避免地进入离婚程序,就会出现个人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双方关于财产的约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却往往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知识,最终还是不能很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签订协议和诉讼时一定要谨慎对待,既要注意在内容及形式上合法,更要考虑实际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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