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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必备条件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2-11-29    作者:徐涛律师
众所周知,财产和人的生存和生活休戚相关,而遗嘱则是人的财产来源的重要方式。谁不想不劳而获,而遗产就是法律所承认的不劳而获的方式之一。于是,针对于遗产继承的纠纷则日益增多起来。代书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由于其具有特殊性——即其成立需要特殊条件,对于其是否有效、是否能在遗产
分割的现实中予以确认就成为一个矛盾的焦点,纠纷的根源。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有效的遗嘱的必备要件:1、遗嘱人问题。遗嘱人必须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人没有精神疾患,且没有痴呆症的病症。不论是否饮酒和患病:2、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有两个以上的无利害关系人做见证人。3、形式法定的。即是要式的法律文书。其中最值得强调的就是形式问题。  
  首先,代书遗嘱是要讲形式的,这是一个法定的必备条件,是不可更改的。该要式的内容是:1、代书人必须是见证人;2、该见证人的人数必须二人以上;3、对于写完后,落款的要求。写完后,必须要在场的 其他的见证人、代书人和遗嘱人签名。这是在形式上保证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
   其次,在内容上要求,由见证人代书。代书的主体具有客观公正的中间人色彩。这是为了保证代书的质量——保证确实仅仅是代替遗嘱人而书,只是完成的一个文字书写的动作,而不是代理遗嘱人立遗嘱。在是在内容上保证所写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
   再次,代书遗嘱为什么要保证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哪?其原因就在于:1、其所处分的是财产以及相关的利益。财产对于个人的利益休戚相关,是私人生活中的大事;2、该处分的行为要在处分人死亡后生效。从文明之始到至今,只有私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利完全按自己的意思和意志来处分财产。因为遗嘱的处分行为要在所有人死后生效,所以保证该处分行为的真实性就很重要了。否则死无对证,如果遗嘱不真就难以探查其生前作为所有人时真实的意思了。3、代书遗嘱也是遗嘱,要体现遗嘱的本质——遗嘱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这种遗嘱,无论其表现形式是什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所以,代书遗嘱要对内容的真实性作出规定。
    最后,代书遗嘱只有其真实,相关的利益人才能心腹口服,不至于产生纠纷和诉讼。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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