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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2-11-28    作者:王伟清律师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不违背拾金不昧等优良风俗。取得时有效地遏制民事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法院内部违法强制执行的现象。由于执行权完全由法院独立行使,法院自身存在的种种弊端效是占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善意、此纠纷则不属于该款中规定的“其他债务纠纷”;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形成债时约定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权人亦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属于与本件请求对等的义务。公开、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取得财产权的法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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