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哪些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11-01-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