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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监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地点 华侨路52号测绘楼三楼
联系电话 84716770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一般程序240天,快速程序165天
办事程序  
办理依据
南京市房产监察行政处罚事项   1、违规销售商品房的 2、将已经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的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4、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5、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6、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7、建设单位擅自处分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 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8、拒不退出或未按时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的 9、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 10、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11、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 活动的 12、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的 1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14、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1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 用设施用途的 1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 共同利益的 18、以非法手段骗取登记的 19、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20、涂改、毁坏产籍资料的 21、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22、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销(预)售和产权登记时,未向房产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并告知购房人,或者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未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的 23、房屋建设工程施工前,不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 24、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25、将不得出租房屋出租的 26、房屋租赁经纪机构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房屋的,以及从 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代收、代付租金的 27、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 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28、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及时备案的 29、违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 30、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31、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 32、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牌的 33、擅自拆除或者迁移重要建筑和风貌区内建筑的 34、擅自修缮重要建筑或者未按批准的修缮方案修缮的 35、未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 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或者未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 36、未经许可进行房屋拆改或者未按许可的方案施工的 37、拒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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