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时哪些财产应当返还
关于男女朋友分手时,恋爱期间涉及的财产是否应该归还等问题,本所接到很多类似的咨询。男女恋爱期间不分彼此,分手时分道扬镳甚至反目成仇,这时财产清算已经是不可避免。本所www.guohanlawfirm.com总结了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给予解答。
一、恋爱期间的日常花费,视为赠与,不必归还
小李通过朋友的介绍认识了小娜,小李非常喜欢小娜,通过自己的努力争取到了小娜的好感,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让小娜更加的喜欢自己,小李为小娜购置了高级护肤品,并借钱带小娜外出旅游,可惜好景不长,小娜最终提出了分手。小李不甘心,认为自己对小娜付出了很多,也为她借了很多钱,她不能说走就走。之后小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娜承担恋爱期间的开销3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对小娜的开销属于日常消费,应当视为对小娜的赠与,驳回了小李的起诉。
根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被赠与人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赠与人不得再要求对方返还。本案中,小李为增进恋爱关系为小娜购买的护肤品和旅游花费,属赠与行为且该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无权要求小娜返还。
二、借款应归还
小野和小雪是恋人关系,小雪是淘宝卖家,以周转资金为由,小雪向小野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条。之后过了半年,两人分手,小野要求小雪归还之前的借款3万元,小雪拒绝。小野起诉至法院,小雪称,两人在恋爱期间,也为小野花了不少钱,可以抵消借款,故不同意还款。后法院认为两人借贷关系成立,判决小雪还款。
从法律上来说,恋人之间借款与普通常人借款并无区别。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另外,恋人之间的一般花销与借款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不存在法律上的抵消关系。
三、特殊性质的赠与应该返还
小权通过别人介绍认识了小海,两人不久后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为了尽快结婚,小权购置了一套房屋并登记在小海名下,然而他们最终没能到走一起,分手后,小权要求小海返还购买的房屋,遭拒后小权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小权购买房屋后登记在小海名下,视为赠与,但是赠与的房产具有彩礼性质,判决小海归还。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产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增进感情自愿馈赠的财物,另一种是为了结婚而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彩礼。彩礼是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而给付的,给付后不能实现则该财物的给付缺乏理由,构成不当得利。
四、青春损失费无法无据
一对恋人相处了五年,后男方要求分手,女方无法接受,认为自己在这个人身上耗了五年的青春,认为只有钱才能弥补五年的青春,男方不同意,女方起诉至法院。
青春损失费根本不是一个法律语言,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婚姻法中只有精神损害赔偿,但仅适用于合法登记的夫妻,而非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