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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简易程序
发布日期:2012-11-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142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考点]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8条,《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第2条

解析: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高频考点,应当掌握下列内容: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只能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是能适用于一审。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诉意见》168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简易程序规定》第2条,对于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可以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4.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因为发回重审,本身就意味着案件出现了程序性错误或者事实认定方面的错误,如果再用简易程序可能不利于保证案件的的审理质量。(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143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考点]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

[相关法条]

《简易程序》第8-10条,第13-15条,第17条,第23条、第32条

解析:

《简易规定》8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

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

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简易程序规定》第9条:被告到庭后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后果;经人民法院告知后被告仍然拒不提供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告是自然人的,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

(二)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告知的内容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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