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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简易程序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

3、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的选择适用(简易规定2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规定第1条: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认为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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