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的打法及借款还款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因为各种原因借款的事情司空见惯,大部分的借款还款都没有发生什么问题,但事无绝对,还是有一小部分的借款、还款以及担保方面因为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导致在事情在处理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纰漏,并进而引发了经济纠纷,甚至诉诸法庭,胡安昭律师结合工作过程中所见,对借款、还款以及担保方面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做一点简单的分析,希望对那些不很熟悉法律的朋友起到一个提醒和帮助的作用。
一、关于借款,借款比较简单的写法是“借条”打头,当然写借据也是一个意思,有些当事人用“借款协议”打头,我认为这样写不是很规范,因为协议到底有没有履行还需要进一步举证。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今借到张三现金XXX元(大小写同时写上)。”另起一行,写明借款人签名按手印,再在名字下面写明借款的日期。这种写法是没有约定还款日期的,有些当事人在借款的同时即约定了还款日期,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没有还款日期的,只要借款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还款,那么理论上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在诉讼时效上很多适用了最长20年的诉讼时效。而写明借款日期的,从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两年的诉讼时效,这要求出借人证明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曾经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写明还款日期的借条,建议出借人还是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起诉为宜。当然,即使超出诉讼时效起诉,借款人仍旧同意承担还款责任的,出借人一样能够胜诉。另外,关于利息的约定,一般约定借款利息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超出四倍的,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如果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上面提到了借款的打法,以及还款日期写和不写的区别、利息约定的问题,下面再谈一下借款过程中的操作问题,有些人可能认为这太简单了,不值一提。实践中却因为借款的过程双方出现了很大的争执,为避免这些争执的发生,胡律师建议出借人在借款的时候最好有自己的两个与自己没有亲戚关系的朋友在场,当面交到借款人手中,让借款人当面点清,并打好借据,如果约定了利息,再借据上注明相应的利息。并且,还需要注意的一点,一些大额的借款,出借人如果是从银行提款的话,最好是把提款的凭据也保留一下,连同借据放在一起保持。
二、关于还款的问题。还款应当把借条抽回来或者是让出借人打收条,实践中有很多人对此马马虎虎, 还了钱也不抽借据,到时候还没还自己没法证明。如果是通过银行打款的方式进行还款,建议保留好相应的银行单据。
三、关于担保的问题。有些借款,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顾虑,让借款人找担保人。找了担保人之后,担保人怎么写才行?胡律师建议,比较简单的写法是担保人在借据的下方,直接写明,“我自愿为该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然后担保人签名按手印并注明日期。有些担保人在担保的时候写明“如果借款人XXX到期不偿还借款,我自愿为其承担担保责任。”在这种情况之下,胡律师认为这种情况之下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要求借款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对借款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过了这个期限,担保人的责任免除。当然,连带担保虽然没有要求这么严,但在借款到期后六个月内,出借人仍然要证明在这六个月之内曾经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注意是举证证明,实践中有很多事确实是事实,但没有任何证据来提供,法院也无法认定该事实,这是特别要注意的地方。为了举证,可以通过人证(最好是与自己没有亲属关系的普通朋友)或书证(通过邮局特快专递寄发相应的催告通知,并保留好相应的邮局回执。)等方式来证明一下比较好。
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问题远远比上面提到的情况复杂的多,您有不明白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律师,或致电给我13176660288。事前多咨询一下可能会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