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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吉文律师提醒劳动者接触劳动合同时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0-10-22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提醒: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未给劳动者办理相关手续如何处理

目前,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故意刁难劳动者,拖延甚至不开具有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扣押劳动者档案,对社会保险问题含糊其辞,导致劳动者无法从事新的工作,暂时失去了劳动力市场的准入权的现象很普遍。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可见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并且其必须履行该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着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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