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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对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处理(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职工与企业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争议)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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