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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须知(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律援助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

2、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

3、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所申请援助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范围

 

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3、请求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4、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5、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

8、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因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9、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10、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要求继续履行的;

11、因家庭暴力、虐待要求离婚或解除收养、监护关系的;

12、刑事案件。

 

 

经济困难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1、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2、因患严重疾病或发生灾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3、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

 

申请援助应当提交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的有关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管辖  

 

1、因一般民事行政案件(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给付或赔偿义务的义务机关所在地或者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因仲裁、诉讼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因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的,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法律援助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1、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2、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3、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

4、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5、受援人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

 

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

 

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4、公证证明。

 

受援人的权利义务

 

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进展情况;

2、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承办人;

3、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1、全面如实陈述与法律援助事项事实相关的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协助法律援助人员调查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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