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证,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我市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
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犯罪事实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一下:
(1)组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2)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五、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其中第一至第三部分可适用于所有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本细则将随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以及上级法院规定的变动适时作出调整与修订。
4、本细则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