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您的申请不符合条件,将会发给您不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您如果对这一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将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审查意见。如果您对司法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还不服,可以在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