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申请人应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日期:2007-05-05 文章来源:华律网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申请破产时,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债务人请求破产还债的书面申请;
2、债务人企业亏损的书面说明;
3、债务人企业至破产申请日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
4、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对债务人企业审计后作出的审计报告,以证明该企业已资不抵债;
5、企业至破产申请日止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清单(列明财产名称、规格、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财产情况(商标权、专利权及对外许可使用的情况和其他知识产权并附相关证书);
6、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独资企业、子公司、股票、债券等),已注销的,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
7、企业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情况,并列明至破产申请日的帐户余额;
8、企业资产抵押情况,包括企业为他人担保或抵押,以及他人尉企业担保或抵押的情况;
9、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破产债权数额、债权发生日期和催讨偿还情况;
10、企业债务情况表(内容同上);
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和财产保全的情况;
12、人民法院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