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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民事诉讼辅导: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财产保全:为了保证判决结果得以实现

1.几种财产保全的区别:(《民事诉讼法》第 92、93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317条、《仲裁法》第 28条)

(1)提起时间:涉外财产保全可以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中提出;仲裁的财产保全要在仲裁过程中提起。

(2)提起主体:诉前财产保全、涉外财产保全和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依当事人申请提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依法院的职权;

(3)是否需要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涉外仲裁的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

(4)起诉时间:提起诉前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提起涉外诉讼中的诉前财产担保的申请人应当在30 日内(无特延期规定)提起诉讼。

2.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民诉意见第98、102条)

a与本案无关的财物可以保全;

b担保物可以保全[不能对抗担保物权];

c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

d不能重复保全

3.二审前(民诉意见第103条)——当事人已经上诉,但二审法院尚未接到案卷

一审法院采取;可以依职权 [诉中]

4.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住所地、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法院采取,但涉外由中级法院采取)

(小结)保全的管辖法院:诉前财产保全——财产所在地;仲裁证据保全——证据所在地法院(基层和涉外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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