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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诉讼参与人
发布日期:2012-11-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诉讼参与人又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本章常考的知识点(难点)是: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里尤其注意的是:在中国,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共7种人。

(二)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2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二)当事人共有权利

包括: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6、申请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权利,但是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56条第2款:“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三)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1)被害人没有诉权: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请求抗诉权(一审判决)

(3)安全保障权(第62条2款:“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

根据刑诉法第106条规定,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2)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反诉权、和解权。

(3)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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