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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诉讼参与人
发布日期:2012-02-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分为六种: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二)被害人

  1.被害人的概念

  广义的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广义的被害人包括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狭义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中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以个人身份参与诉讼,并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使控诉职能的人。

  2.被害人的特点。

  (1)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侵害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2)作为了解刑事案件情况的人,被害人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证据之一。

  (3)被害人既有权要求专门机关追究犯罪和惩罚犯罪,也有权要求经济赔偿或补偿,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

  被害人与刑事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经过诉讼程序所作的裁判涉及被害人的切身利益。

  (4)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于大致相同的诉讼权利。但是,被害人不享有公诉案件的起诉权和上诉权。

  3.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报案权、控告权;

  (2)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进行监督;

  (3)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6)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一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三)自诉人

  1.自诉人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诉人相当于自诉案件的原告,通常是该案件的被害人。

  特点:

  (1)自行启动刑事程序;

  (2)只有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

  (3)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

  2.自诉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自诉人在刑事自诉案件中的主要诉讼权利有: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2)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3)在法定自诉案件中,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接受调解或者申请撤回自诉;

  (4)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5)出席法庭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6)申请回避;

  (7)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后,对于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的有关证据,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8)提出上诉;

  (9)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自诉人的诉讼义务:

  (1)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并按时出席法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4)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种人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称呼。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程序称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如果被判处刑罚称为罪犯。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辩护权;

  (3)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4)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收到起诉书副本;

  (5)有权参加法庭调查、质证,有权要求调取新证据,有权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6)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7)被告人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

  (8)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提出反诉。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庆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有:

  (1)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承受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传等强制措施;

  (2)接受侦查人员的讯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

  (3)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按时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6)对于生效的裁定和判决,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当事包括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证人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是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不论其是否与当事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均不妨碍其成为证人,依法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成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承办案件的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或者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参与刑事诉讼的辩护人、代理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如果他们知道案件情况,应优先选择其作为证人,不再担任本案中的其他人员。证人不适用回避。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二)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以其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的分析判断意见称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不能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应当自行回避。

  1.鉴定人的概念与特点

  2.鉴定人的条件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鉴定人不能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1)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本案的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可以收取相应费用。

  鉴定人要按时出庭作证,接受法庭和有关人员的询问,但可以拒绝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要保守案件秘密、接受质证。

  (三)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的外国人、少数民族的人、盲人、聋人、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或者手势翻译的诉讼参与人。

  翻译人员具有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在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如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应当由下列哪一主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 )(2009年)

  A.被告单位

  B.被告单位的直接主管机关

  C.检察院

  D.法院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年)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证人与鉴定人都必须是当事人以外的人,A项正确。

  鉴定人应当与案件当事人或者案件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如果与案件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话,属于应当回避的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得参与该案件的诉讼活动,证人无此项要求。因此,B项错误。

  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的人,因此其具有不可替代性,而鉴定人可以更换。因此,C项错误。

  证人的诉讼义务之一为出席法庭审判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和质证;鉴定人的诉讼义务之一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时,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的根据和理由,并接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审判人员的发问、询问。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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