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后提出继承房产,是否过了诉讼时效
原告白女士诉被告白先生等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白女士,代理人:尤学律师。
被告:白先生,白太太。
审判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西法民初字第3200号;审判员:唐榕,书记员:邵敏。
原告白女士与被告白先生,白太太是兄妹关系。三人父母在2002年9月伤亡后留下位于西山区大观路234号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一直被被告白先生住着。2010年原告提出继承分割该房屋,原告应当分得三分之一,但是被告白先生拒绝。于是原告白女士委托本律师尤学为代理人代理本案。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房产证相关证据,原告也向本律师提供了亲属证明、原告父母的伤亡证明。于是本律师于2010年8月10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白先生提出,1、被继承人与2002年9月份伤亡,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2、原告白女士从没有赡养过父母,因此不能分得遗产。
针对被告白先生的说法,本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及《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房产可按析产案件处理。这说明,尽管被继承人伤亡已经超过了2年,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过了2年后,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仍然可以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法院应当支持。针对白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欲证明原告白女士没有赡养过老人,本律师指出,证人不是门卫,不可能每天每时每刻都站在被告白先生居住的单元门口,核对检查每天是否有人到白先生居住的家,故而证人证言是没有证明力的。
最终法庭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判决西山区大观路234号1单元101号房屋由被告白先生所有,白先生向女士支付7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