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专业律师非法持枪从轻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徐特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受案后,我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又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的了解。现就本案事实,结合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一、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特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说持有异议,被告人徐特没有实施该犯罪行为,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不足。
1、依《刑法》第128条第1款之规定,不难得出,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且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状态、并且客观上没有合法根据地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通观本案所有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能够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徐特犯非法持有枪支案的记载仅限于个别被告人之间相互矛盾的供述,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徐特持有过枪支,在此情况下认定其实施了该类犯罪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能令人信服。另在收缴的枪支上也没有徐特的指纹。
2、查获枪支的地点并非徐特租用,而且系公共场所,所以不能推定徐特非法持有。
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该案查获枪支的地点并非徐特租赁、也不是徐特固定居住的地点,并且该场所系一个任何人可以随意出入的场所,在旁边麻将室的人员均可能进入休息,所以即便是从该处查获有枪支的情况,也不能推定徐特系该枪支的掌控,所以徐特系无罪的。
3、下面剖析一下被告人的供词。
结合全部犯罪嫌疑人的的供述及辩解,本案中被告人的大部分口供陈述的是不知道枪支的成在,即便是有少数口供陈述有两支枪支的存在,那也中是提到了被告人徐特见到该两把长枪,没有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
二、本案认定被告人徐特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证据严重不足,且排除不了其他合理怀疑,不具备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且本案中有很多疑点和事实没有查清。
1、刑事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依据,由于其关乎公民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因此,刑法上要求刑事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否则与草菅人命没什么区别,不明白的是本案中为什么不根据徐特的与其他证据无矛盾的供述认定其无罪,而根据被告人徐特的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的供述认定孙某某为同案犯呢?
2、非法持有枪支罪属于持有型犯罪,证实行为人持有是认定犯罪的关键,本案中不说被告人徐特的供述是否属实,即使属实,在共同犯罪中,一人供述同案犯犯罪,而同案当事人否认犯罪事实,又没有其他有利证据左证,能认定犯罪吗?
3、其实认定徐特是否非法持有过枪支的直接证据很简单,就是看涉案枪支、弹药上在案发前是否有徐特的指纹,而本案中没有该方面的关键证据。另外,有关枪支的来源,费用的支付,持有枪支的目的等都没有查清。
鉴于本案以上事实,恳请法庭查清案情,并依法宣判被告人徐特无罪,以体现我国刑法“罪刑法定”的立法原则。
辩护人:某某 律师
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