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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年贩毒,从轻被判处缓刑
发布日期:2012-11-19    作者:孙新律师
花季少年贩毒,从轻被判处缓刑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及事实经过
20123月某日,被告人高某在保定市某迪厅购买了两份约**克冰毒,自己吸食一部分后于当日晚又将剩余部分卖给卢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河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为:成分为甲基苯丙胺(冰毒),约**克。
被告人高某归案后,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新检未刑诉(201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910日向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本案被告人高某亲属的委托河北方圆律师事务所指派李晓伟、秦康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在充分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基础上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作出了(2012)新刑初字第3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被告人服判未上诉。
二、辩护人基本观点
被告人高某虽非法有偿转让毒品,但是其涉案毒品少,属于未成年人,自愿悔罪,应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办案体会
1、毒品犯罪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一直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在响应国家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同时,也要依法保障毒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要从毒品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从犯关系、既未遂形态、自首和立功、特情介入案件问题、数量和含量、毒品犯罪死刑适用等方面通过正确把握我国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辩护。
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在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对未成年人嫌疑人给予积极的鼓励以及人文关怀,使其在认清楚自身错误的同时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心态,助其更好的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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