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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的建立与使用(南京)
发布日期:2008-06-2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以下列比例按月划账: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 %划入;36岁至45周岁,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4 %划入;46岁以上至退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前,按本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7 %划入;退休人员按本人养老金的5.4%划入。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门、急诊费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以及职工住院和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等费用中个人负担的费用,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除有规定外不得提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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