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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醉酒驾车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2-11-16    作者:胡永红律师
案情简介2012510日,卢某醉酒后驾驶鄂QXX号的小轿车,将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葛某撞到致伤。交警部门认定:卢某酒后驾车,应承担本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葛某作为行人,不承担本起交通事故责任。事后,葛某被评定为十级伤残,肇事车鄂QXX号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以司机卢某醉酒驾车出现交通事故为由而拒赔。受害人葛某无奈之下,找到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求救,清江源律师事务所接受受害人葛某的委托后,依法指派交通事故方面的专业律师--————胡永红律师代理了本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肇事司机卢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60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依法支持并采纳了胡永红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赔偿受害人葛某各项损失59000元。
 
 在本起交通事故中,驾车人卢某醉酒的过错程度并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的责任,因肇事人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有形财产损失免责,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赔。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第2款之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车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的确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此条款和其他相关法律均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免责。故保险公司没有理由将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金等解释为财产财产损害。
 
综上所述,依照上述法条规定,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不赔,但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一定要赔偿。即使司机存在无证驾驶 、醉酒驾车等违规行为,保险公司仍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备注:胡永红律师正是有根据此法律条款,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受害人葛某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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