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贺某、刘某欲购买武某的江西D40397车,双方于2008年8月5日口头约定,武某将其所有的江西D40397车交由贺某、刘某试用一个月。同年8月31日8时30分,贺某驾驶江西D40397车从永新县城往芦溪乡方向行驶时,遇左某骑自行车由北往南行驶,行驶途中突然由右往左横穿公路。贺某避让时,该车右前方与左某的自行车相撞,致使左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贺某驾驶农用车行经施工路段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左某骑自行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左某受伤后,经诊断为颈髓损伤高位截瘫,在永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2009年2月23日,吉安信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左某为一级伤残,后续治疗费每月约400元,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依赖护理。贺某提供的江西D40397车行驶证载明,该车系在农机部门挂牌,车辆类型为变型拖拉机,根据该车的说明书记载,其设计最高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武某为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单上确认所保车辆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输车。贺某所取得驾驶证型号为C3D。
事故发生后,贺某、刘某以江西D40397车投保了交强险为由,要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则认为,该车系变型拖拉机,其也是以拖拉机车型进行投保的,贺某以C3D驾驶证驾驶该车属无证驾驶,故对该事故拒绝赔偿。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左某将贺某、刘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投保车型与实驾车型不符,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江西D40397车的行驶证上载明车辆类型为变型拖拉机,其投保所填写的也是拖拉机定额保险单,而贺某的C3D驾驶证没有资格驾驶拖拉机,因此贺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属无证驾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有权拒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江西D40397车的行驶证上载明的车辆类型为变型拖拉机,其投保所填写的也是拖拉机定额保险单,但该车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输车,应属农用货车,而贺某的C3D驾驶证可以驾驶农用货车,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贺某系无证驾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的认定,是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确定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责任的重要依据。本案中,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贺某驾驶农用车行经施工路段未确保安全,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交警部门对江西D40397事故车的定性是农用车,并非拖拉机。
二、江西D40397事故车不符合国家对拖拉机的标准规范,实际上属于农用货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同时,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三条第(七)项注1规定:“本标准所指的拖拉机是指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2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手扶拖拉机和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40km∕h、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作业的轮式拖拉机。”而江西D40397车的最高设计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远远超出了拖拉机每小时40公里的最高设计时速。此外,根据农业部43号令《拖拉机登记规定》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拖拉机类型是指“1、大中型拖拉机;2、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3、手扶拖拉机”。因此,国家对拖拉机的类型规定中并没有“变型拖拉机”的种类。同时,该车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输车,结合其最高设计时速为每小时120公里等情况,可以认定该车实际上属于农用货车。在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型与实际车型不一致的情况下,应以实际车型来判断驾驶人是否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贺某所持驾驶证为C3D,其准驾车型为包括农用货车在内的小型汽车和三轮摩托车,因此贺某所持C3D驾驶证可以驾驶江西D40397车。
三、江西D40397事故车以拖拉机进行投保,并不影响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江西D40397事故车以变型拖拉机的名义到农机部门挂牌,是因为可以享受国家的惠农政策,且其按拖拉机进行投保所交保险费低于农用货车。对于承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而言,不论江西D40397车是按拖拉机还是按农用货车投保交强险,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相同的,贺某持C3D驾驶证驾驶该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客观上并没有增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承保的风险。因此,虽然江西D40397车的行驶证载明该车是变型拖拉机,但其载明的车型与实际车型不符时,应以实际车型为准。只要贺某所持驾驶证与其所驾驶车辆的实际车型相符,不论该车是以何种类型投保,承保人均应在承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投保人武某为江西D40397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投保,也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虽然贺某为江西D40397车办理的是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险,但其在该保险单上已注明该车的厂牌型号为“富建FL2310IIIP农用运输车”,其对该车的型号属明知,故该车的投保人不存在隐瞒事实的情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县支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