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
发布日期:2012-11-15    作者:蒋艳超律师
相对人未进行催告,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是否有期限限制问题
 
案例:1999818日,蒋某与吕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双方约定:蒋某将其所
有的一处两间门面房卖给吕某,总价款为人民币110000元;付款方式为,吕某于签
订协议的当天支付人民币40000元,2000年春节前支付人民币40000元,余款于2000
7月底前结清,否则蒋某有权收回房屋。协议签订当日,吕某向蒋某付款人民币
40000元,同时,蒋某将房屋交付给吕某。20001031日,吕某付款人民币30000
元。此后,吕某再未付款。20031月,蒋某取得了该门面房的所有权证。20041
月,蒋某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吕某交还该房屋,承担违约金,并承
担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围绕该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蒋某认为,吕某应当
20007月底前付清房款,否则其有权收回房屋,但从签约后到起诉,吕某仅支
付了70000元,余款吕某拒绝支付,故蒋某有权解除购房合同;吕某则认为,双方
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不应当解除。 就蒋某是否有权解除该合同,审理中,存在
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蒋某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已过。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
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
条第2款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
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
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虽然该《解释》的适用范围仅适用
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按照《解释》执笔人的观
点,《解释》除第89条关于惩罚性违约金条款外的通用条款可参照适用于二手房买
卖。据此,本案中,双方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对蒋某行使解除权的期限没有
约定,因此,可以参照《解释》关于“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年内行使,逾
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的规定。吕某未于20007月底前付清房款,蒋某即享有
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但蒋某迟至20017月底未行使权利,则解除权消
灭,故应当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95条第2
款的规定,即“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
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观点对于吕某未于20007月底付清房
款,蒋某即享有解除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权利没有争议。关键是解除权行使期限届满
时间如何认定?按照《合同法》第95条第2款的文义,解除权消灭必须符合3个条件,
而违约方催告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较为罕见,但其的确是解除权消灭的
必要条件。本案中,吕某始终未催告蒋某是否要解除合同,因此,也不存在蒋某行
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限问题。蒋某应当享有解除权,故应当判决支持蒋某要求解除合
同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方当事
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1年内行使。逾期未行使的,解除
权消灭,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